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某種合法的經濟利益。有兩層含義: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資格;保險利益是認定保險合同有效的依據。此所謂的保險利益原則的內。
1、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由于財產保險標的是財產及有關利益,因此,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產生于財產的不同關系。根據民法債權和物權基本理論,這些不同關系依此產生不同利益:現有利益、預期利益、責任利益和合同利益。
(1)現有利益?,F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投保人對財產具有合法的所有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典權等關系且繼續存在者,均具有保險利益?,F有利益隨物權的存在而產生。
(2)預期利益。預期利益是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它包括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責任利益是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它是基于法律上的民事賠償責任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職業責任、產品責任、公眾責任、雇主責任等。根據責任保險險種劃分,下述人員有責任保險利益:各種固定場所的所有者、經營者或管理者;制造商、銷售商、修理商;雇主;各類專業人員等。例如,汽車在行駛中因駕駛員過錯撞傷他人,加害人依法對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醫生行醫因其過失對病人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等。
(4)合同利益。合同利益是基于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雖然難以用貨幣估價,但同樣要求投保人與保險標的(壽命或身體)之間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即投保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業務關系等。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系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a href='http://www.whj-guild.com/baike/hetong/253860.shtml' target='_blank' title='保險法'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1、 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須是合法的、可以主張的利益,而不是違反法律規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
2、 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可實現的利益,而不是憑主觀臆測、推斷可能獲得的利益。
3、 保險利益必須是經濟利益。所謂經濟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利益必須是可通過貨幣計量的利益。
《保險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從法學的角度看,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由兩層具體含義:
1、 只有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的資格。
2、 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時判斷保險合同能否生效的依據。
具體構成需滿足三個條件:
1、 合法性:具備法律上承認并為法律所保護的利益。
2、 確定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利害關系,必須是已經確定或者可以確定的,才能構成具有保險利益。(也可以表現為:必須是經濟上已經確認或能夠確認的利益。)
3、 可計算性:具備可以用貨幣計算和估價的利益。
保險利益原則,是為了通過法律防止保險活動成為一些人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從而確保保險活動可以發揮分散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因此,在保險經營活動中,堅持保險利益原則意義深遠。
(1)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如果投保人以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標的投保,就可能出現投保人為獲得保險賠償而任意購買保險,并盼望事故發生的現象;更有甚者,為了獲得巨額賠償或給付,采用縱火、謀財害命等手段,故意制造保險事故,增加了道德風險事故的發生。在保險利益原則的規定下,由于投保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的制約,投保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一種經濟保障,一般不會誘發道德風險。
(2)防止和遏止投機行為的發生。保險合同是射悻合同,當事人義務的履行取決于事故的發生或是不發生,即保險金的給付以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的發生為條件,具有一定的投機性,這與賭博相類似。如果允許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以他人的生命或是財產作為保險標的,以自己作為收益方進行投保,那么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他就不承擔任何損失而獲取遠遠超過保險費的保險給付,保險活動就完全成為投機賭博行為,而喪失了具有轉移風險減少損失的作用。投保人必須以保險利益為前提,一旦保險事故發生,投保人獲得的就是對其實際損失的補償或給付,這就把保險與賭博從本質上區分開來。
(3)便于衡量損失賠償金額。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保障,不是保障保險標的本身不遭災受損,而是保障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被保險人的利益,補償的是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而保險利益以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實利益以及可以實現的預期利益為限,因此是保險人衡量損失及被保險人獲得賠償的依據。保險人的賠付金額不能超過保險利益,否則被保險人將因此獲得額外利益,這有悖于損失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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