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滿倉兩全保險(分紅型)”,集保障與穩健理財于一身,高達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使客戶在進行理財的同時,還能為家人提供一份持續的關愛。本文為您介紹“泰康金滿倉兩全保險”條款的前兩章。
您與我們訂立的合同
1.1 合同構成
本合同是您與我們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包括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批單及其他您與我們共同認可的書面協議。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險單記載的日期為準。
保單年度(見10.1)、保險費約定交納日(見10.2)均依據本合同的生效日為基礎進行計算。
1.3 投保年齡 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見10.3)計算。
1.4 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 元的工本費后向您無息退還保險費。解除本合同時,您須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證件(見10.4)及您所交保險費的發票。自我們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保險金額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3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有10 年和15 年兩種,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時開始,至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期間期滿日的24 時止。您可以在投保時從前述兩種保險期間中選擇一種保險期間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2.4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生存保險金
在每一年的年生效對應日(見10.5)或保險期間屆滿時,如被保險人生存,我們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生存保險金。生存保險金的金額為:
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合同的年交保險費的金額×生存保險金給付比例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然生存,我們向生存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滿期保險金的金額為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計保險費數額(不計息)。
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非因意外傷害(見10.6)導致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非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非意外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為:
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見10.7)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意外身故保險金的金額為下列兩項之和:
(1)按非意外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金額;
(2)保險單上載明的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被保險人身故時的交費年度數×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被保險人意外傷害身故時,若以其為被保險人的所有《泰康金滿倉B 款年金保險(分紅型)》保險單的該項數額累計額超過200 萬元,則該項給付累計最高以200 萬元為限。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分以下情況確定,如果同時符合以下一種以上情況的,則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按其中最高一項確定。
(1)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為1;
(2)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見10.8),在公共交通工具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為2;
(3)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持客運航班有效機票,自通過機場安檢口起至踏出搭乘的客運航班機艙門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倍數為4。
2.5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因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見10.14 )。
因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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