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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眾財富年年年金保險(分紅型)(A)款條款

        發布時間:2013-01-30 17:34:41
        百科名片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條 合同

        一、投保范圍

        凡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在本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均可以作為投保人。凡出生滿28天至55周歲,符合本公司承保條件的人,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可以包括主險合同和附加險合同,“合眾財富年年年金保險(分紅型)(A)款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簡稱為“本主合同”。

        三、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們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保險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險費起至我們同意承?;虬l出拒保通知書并退還保險費之日止,本公司會為被保險人提供臨時保障。

        四、猶豫期

        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險合同的保障范圍,確定選擇了合適的保險金額、交費期限和交費金額,自您簽收本保險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猶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保險合同,需要填寫書面申請書,并提供您的保險合同及有效身份證件,我們會在扣除不超過人民幣10元的保單工本費后無息退還您所交的保險費。自我們收到您解除合同的書面申請時起,本保險合同即被解除。對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五、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受理您的變更申請后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六、投保信息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如果您提供給我們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發生了變更,請及時以書面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以便于我們及時為您改變保險合同上的相關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而未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合同載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七、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猶豫期屆滿且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您可申請解除本合同。申請解除本合同時,請您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主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您申請解除本主合同的,應在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向我們提出申請。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第二條 保險保障

        一、基本保險金額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限制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三、保險期間

        本主合同的保險期間為自保險單上記載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

        四、保險責任

        主合同保險期間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生存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滿三年的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在該保單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5%給付生存保險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滿四年的保單周年日開始,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險人每到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在該保單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5%給付生存保險金。

        2、額外生存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滿一年的保單周年日開始,在交費期限內,若被保險人每年到達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在該保單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險費的8%給付額外生存金。

        3、養老年金

        自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險人每到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在該保單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8%給付養老年金。

        養老年金的保證給付期為自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8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險人在保證給付的20年內身故,則我們將按保證給付的養老年金總額與已給付養老年金金額兩者的差額一次性給付給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終止。

        生存保險金、額外生存金、養老年金如果不領取,將進入生存保險金累積賬戶,并按本公司確定的生存保險金累積利率以日復利方式累積生息,在本主合同終止或受益人申請時給付。生存保險金累積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4、滿期祝壽金

        若被保險人在年滿10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仍生存,我們將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0%給付滿期祝壽金,本主合同終止。

        5、等待期

        被保險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180天內因疾病身故,我們將無息返還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險費,本主合同終止。這180天的時間稱為等待期。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身故,無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險人身故,我們按照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6、身故保險金

        (1)被保險人在年滿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們將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2)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險人身故,我們將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險費之和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7、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自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的保單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的保單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該事故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身故的,我們將在給付上述身故保險金的基礎上,額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200%給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五、保險責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2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6)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終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我們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第(2)—(7)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六、保險責任的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主合同及其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您向我們申請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條款所列保險責任終止或本主合同終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您與我們未達成復效協議的。

          第三條 保單紅利

        一、保單紅利的確定

        本主合同為分紅保險合同,您享有參與分配我們分紅保險業務可分配盈余的權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我們每年將根據上一會計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確定紅利分配方案。保單紅利是不確定的。我們每個保單年度會向您寄送紅利通知書,告知您分紅的具體情況。

        二、保單紅利的領取

        您在投保時可選擇以下任何一種紅利領取方式:

        (1)累積生息:紅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們每年確定的紅利累積利率按年復利儲存生息,并于您申請或本主合同終止時給付。

        (2)抵交保險費:紅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應交保險費,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額,則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應交保險費,但該余額不計利息。交費期滿后,抵交保險費方式自動變更為累積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時未選擇紅利領取方式,則以累積生息方式辦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間內,您可以變更紅利領取方式,但需填寫變更申請書并經我們審核同意。變更后的紅利領取方式將于下一紅利派發日生效。紅利領取方式的變更不影響按原領取方式已分配的紅利。

        三、保單紅利派發日期

        本主合同保單紅利派發日期為本公司每年的紅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單周年日較遲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紅利。

          第四條 保險金的申請及領取

        一、保險金受益人

        1、生存保險金、額外生存金、養老年金及滿期祝壽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本主合同生存保險金、額外生存金、養老年金(不包括保證給付期內一次性給付的養老年金)及滿期祝壽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并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將及時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二、保險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三、保險金申請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生存保險金、額外生存金、養老年金及滿期祝壽金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若申請領取保證給付期內一次性給付的養老年金,須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2、身故保險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申請

        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

        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四、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合同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五、失蹤處理

        如果被保險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合同終止。

        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確知其沒有死亡,受益人應于知道后30天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六、訴訟時效

        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5年,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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