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公積金簡稱強積金,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就業人口成立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強積金與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不同,強積金是終生的,香港雇員要到65歲之后,或者出國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利益。而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是以公司為單位,若果該公司有相關計劃的話,當每次離職都可以得回利益。
強制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就業人口成立基金以作退休之用。強積金與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不同,強積金是終生的,香港雇員要到65歲之后,或者出國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利益。而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是以公司為單位,若果該公司有相關計劃的話,當每次離職都可以得回利益。
與內地的養老金制度一樣,強積金計劃也是由雇主和雇員拿出每月工資的一部分。強積金計劃是雇主和雇員各拿出雇員有關收入的5%,自雇人士只需要交5%。月薪少于5000港元的雇員可以不交,也可以交,但雇主必須按雇員收入的5%交。不過,交強積金有個收入上限,為2萬港元。也就是說,如果月收入超過2萬港元,雇主和雇員都只可以交1000港元,不能再多繳。很多人認為,2萬港元標準太低,建議提高,有關部門目前正在進行研究。
雇主及雇員的強制性交款全部屬于雇員。雇主和雇員也可以自愿在法定交款標準以上增加交款。雇員的強制性交款可以抵扣稅收,最高扣減額為每年1.2萬港元;雇主的強積金交款也可以扣稅,但扣減額不能超過雇員年薪的15%
雇主和雇員每月交的錢放在專門的獨立賬戶中。根據規定,該賬戶必須由政府核準的受托人(通常是信托公司)參與管理。目前有19家核準受托人。雇主有責任為雇員選擇受托人和強積金計劃。
在雇主選定強積金計劃后,雇員可自行選擇投資方向。每個強積金計劃中都包含若干只基金,雇員可以根據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及年齡等因素,訂立投資目標,選擇不同品種的基
金,建立投資組合。受托人會按照雇員的選擇買入基金單位,強積金資產將隨著基金價格的漲跌而變化。根據規定,受托人必須給予雇員每年至少一次更改投資組合的機會,即賣出現有的基金,買入新選擇的基金。
法定公積金,也叫強制公積金,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必須提取的公積金.
任意公積金又稱任意盈余公積金,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于法定公積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積金。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顚S?,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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