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
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為了保證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各國一般都以保險立法的形式規定保險公司應提存保險準備金,以確保保險公司具備與其保險業務規模相應的償付能力。
1、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指在準備金評估日為尚未履行的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是指保險公司為保險期間在1年以內(含1年)的保險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保險責任而提取的準備金。
2、 未決賠款準備金
指保險公司為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并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尚未結案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保險事故已發生,但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的賠案而提取的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為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3、 總準備金
或稱自由準備金是用來滿足風險損失超過損失期望以上部分的責任準備金。它是從保險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提取的。
4、 壽險責任準備金
指保險人把投保人歷年交納的純保險費和利息收入積累起來,為將來發生的保險給付和退保給付而提取的資金,或者說是保險人還未履行保險責任的已收保費。
保險人提取保險準備金,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幾項原則:
第一,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活動當事人的重要一方,保障其合法利益是無可爭議的。而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最終要體現在保險公司及時、準備地履行其賠付責任。如果保險公司置被保險人的利益不顧,片面強調公司業務的不斷擴大,不真實、足額地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一旦發生賠付責任,保險公司將陷于被動,甚至出現無法履行保險合同的局面,對被保險人的利益將是極大的損害。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保險公司要求得發展,必須以被保險人的信任為基礎,爭取足夠多的投保人,為此保險公司就要有良好的信譽,切實起到減少被保險人面臨的風險損失的作用,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充足的各項責任準備金作為后盾,就很難以及時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賠付。因此,保險公司必須以保障被保險人利益為原則,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
第二,保證償付能力的原則。從實質上來講,這一原則的最終目的也是為了切實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因為要想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必須要有基本的償付能力,而保險公司要擁有一定的償付能力,就必須提取各項責任準備金,以備不時之需,否則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就無從談起了。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93條規定,“除人壽保險業務外,經營其他保險業務,應當從當年自留保險費中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取和結轉的數額,應當相當于當年自留保險費的百分之五十。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效的人壽保險單的全部凈值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在保險業務經營中,由于壽險與非壽險在經營核算上存在差異,其準備金的提留方式也就不盡一致。非壽險準備金有法定準備金、任意準備金等區分。壽險準備金有理論準備金與實際準備金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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