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活動具有普遍的社會性。它既關系到每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人的利益,也關系著整個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穩定。每個保險活動的參加者,都應當遵守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保險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第1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保險合同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一經查證屬實, 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承擔相應的違約、損失賠償等民事責任,恢復他們的合法權益;對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對保險公司可處最高五萬元人民幣的罰。
保險代理人違法為的法律責任,包括依法承擔違約責任、行政責任和有關責任人員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違約責任主要是對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的保險代理人,按合同法予以處罰。行政責任,主要由保險代理人的主管機關對有違法行為的保險代理人,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處以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和、吊銷《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等懲罰。刑事責任,指保險代理人員,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根據刑法的有關法律規定應處以的刑罰。違約等民事處罰應以民法、合同法為依據。刑事責任的處罰主要以刑法的有關規定為依據?!侗kU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著重規定了對有違法行為的保險代理人的行政處罰措施。具體內容如下:
1、開辦保險代理業務,應依法定程序,獲得批準,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未經批準擅自開辦保險代理業務的人員或單位,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并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2、保險代理人員,申請申報《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不實的;或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公司申報不實的;或提供虛假帳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或拒絕、紡礙中國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并給予個人1000—5000元、單位5000—1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3、保險代理人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或在業務經營中,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業務范圍;或為兩家(含兩家)以下人壽保險公司代理業務;或為注冊登記行政轄區外的保險公司代理業務的;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其非法所得,并給予個人5000—10000元、單位10000—5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年以下停止業務的處罰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
4、保險代理人員在保險代理業務中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串通被保險人欺騙保險公司;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10000—50000元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或《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上述行為的責任人員構成犯罪時,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保險代理人拖欠、挪用保險費或保險金,除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外,中國人民銀行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可處單位10000—50000元人民幣、個人5000—10000元人民幣罰款或吊銷《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上述行為的責任人員構成犯罪時,由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保險代理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從中收取代理手續費,或向保險合同當事人索取額外報酬,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五至十位罰款。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上述《保險代理人資格證書》、《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被吊銷人員和單位, 不得繼續經營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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