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產保險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運輸、飲食服務行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對因火災及保險單中列明的各種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從屬或后果損失和與之相關聯的費用損失提供經濟補償的財產保險。本文為您列舉了企業財產保險的案例以及相關知識。
不久前,上海本地一企業因車間發生火災導致部分機器設備被燒毀,企業主發現后當即向保險公司報案,進入理賠程序。過了幾天,企業主又想到,同時被燒毀的還有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這也是可以索賠的,便再次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再次報案時,那些被燒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已經被處理掉,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定損,由此引發糾紛。
專業人士提醒,客戶應注意理賠證據保全問題。在發生火災、暴雨等情況致使企業財產受損時,要在第一時間報案,使保險公司能夠及時查勘現場。除了電信、供電等特定單位,在發生事故時需要盡快恢復,在事先即與保險公司約定允許先行處理外,其他企業都不能在保險公司查勘前擅自處理,尤其是不能把保險公司當成報銷公司,把現場都處理好了之后再報案。
該人士還提醒,客戶填報損失時,要仔細確認損失的程度和損失的量,完整填報所有損失;如果事后又發現還有未報損失,要及時與保險公司溝通,不能在處理好未報損失后再告知保險公司,這樣保險公司難以定損,易發生扯皮現象。
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保險公司只能根據企業日常記錄的產量等數據推測火災中受損的物資。這種方法推算出的結果當然是不精確的,如果推算理賠額小于實際受損額,客戶則不得不自己承受相關損失。因此在保險公司精確定損前保全理賠證據顯得至關重要。
A打火機廠是生產一次性氣體塑料打火機的私營企業。1995年從廣東省順德市搬遷到中山市,并在當地領取了營業執照進行打火機生產。同年4月,當地消防部門對該廠進行檢查時,因其未辦好“消防許可證”和存在不安全隱患,責令停業整改。
1995年9月14日中山市消防部門再次進行消防檢查,并給A廠發出了書面停業整改通知書。整改意見明確要求:“1.該廠電器與該類場所不符合要求,全部改為防爆型號;2.廠區內嚴禁燒明香;3.車間內線路重新檢查,線更換殘舊部分并套管;4.鑒于上述情況,裝配車間停業整改待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業。2、3項3天內整改完畢;5沒有防雷設備,應安裝避雷針;6消防審批,待查。如果未經消防部門審批,全面停業,待消防部門審批、驗收合格后方可復業。”但該廠置公安消防部門的“停業整改通知書”不顧,違法私自恢復生產。
1995年9月26日,A打火機廠向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投保項目為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保險金額合計136.2萬元,保險期限為1995年9月27日至1996年9月26日。
1995年11月9日,裝配車間工人在試火過程時因用力過猛,將帶氣的打火機撞翻到地面。因碰撞產生火花,引燃落地損壞的打火機溢出的氣體,造成特大火災事故,報損金額約120萬元。由于該廠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有關規定,未經消防部門審批同意而非法生產并造成特大火災,公安機關于1995年11月10日對該廠法定代表人給予拘留15天及罰款處罰。
保險公司在查實上述事實的情況下,于1996年5月21日發出了“拒賠通知書”。打火機廠于1997年1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賠款1198595元。
保險公司認為,拒賠的理由首先是A廠非法經營,違規生產。被保險人作為生產一次性打火機的企業,沒有向消防部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違反國家《易燒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屬非法企業。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第2、3款,《經濟合同法》第四條及第七條第1、2款,《保險法》第四條等規定,保險雙方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否則,訂立的合同無效。原告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其非法造成的后果,保險公司有權依法拒絕賠償和解除合同。
A打火機廠在投保時違背了保險的最大誠信原則,隱瞞重大的違法事實。保險合同的訂立要求雙方當事人遵守最大誠信原則,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被保險人在投保過程中,未如實告知其非法經營及其被勒令停業整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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