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林女士詢問:我的檔案已由原單位轉入街道,我能一次性提取失業保險金嗎?
回復:北京市勞動保障局工作人員稱,如果屬于本市城鎮登記的失業人員,依據《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令[2007]190號)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憑其營業執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
根據《關于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京勞社失發[2000]246號)第五條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申領需具備哪些條件?
據介紹,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申領需具備下列條件:一是進行了失業登記的;二是失業人員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已領取了營業執照;三是按規定已接受了再就業培訓;四是領取失業保險金2個月以上。
一次性申領失業金時,需攜帶營業執照的原件、復印件(如果與他人合伙創業,營業執照法人非本人時,需提供合伙證明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申請,并填寫社保部門提供的申報表,于每月10日前到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服務大廳(唐宮路與玻璃廠路交叉口西)二樓的6號窗口辦理申請,待審批通過后,當月月底就可領取剩余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有多長?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分段計算。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每滿1年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5年不足10年的,每滿1年增領1個半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領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按照現行市區最低工資標準800元計算,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的失業金為最低工資標準的80%,即640元;另外還有醫療補助金為失業金的10%,即64元。但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如果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將不再發放每月64元的醫療補助金。
在哪些情況下,職工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一)累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二)辭職或自動離職的;(三)依照法律、法規或是人民政府的規定、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他人員。
失業人員應如何辦理登記,如何領???
答:本市城鎮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符合領取失業保險條件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從次月起,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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