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人們保險意識的不斷加深,保險行業不斷發展,發展壯大的保險行業必然存在一些弊端,影響消費者的正常投保,對此,保監會將實行監管職責。
保監會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保險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機制,目前相關細則已下發至各保監局及人身險公司。
記者昨日從相關渠道獲悉,在對人身險銷售誤導行為進行界定、建立治理銷售誤導效果評價指標體系之后,銷售誤導治理改革的最后一項制度環節責任追究機制也于近日制定完畢。相關細則已悄然下發至各保監局及人身險公司,正式實施時間為2013年1月1日。
銷售誤導問題已成為壽險市場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備受社會公眾詬病。事實上,保監會重拳治理銷售誤導行為已有時日。不過,由于一直沒有對何為銷售誤導行為做出明確認定及處罰,致使不少公司或業務員打“擦邊球”,甚至與監管部門玩“貓捉老鼠”游戲。
今年7月和10月,記者曾報道保監會已認定28類銷售誤導行為將被禁止,以及保監會將對保險公司治理銷售誤導成效進行“打分、排名、曝光”。而此次出臺的責任追究機制將是治理銷售誤導監管組合拳中的最后一環。
記者昨日從保險業內證實,保監會已向各保監局和人身險公司下發通知,從明年1月1日起,人身險銷售誤導將正式引入責任追究機制,出現銷售誤導行為嚴重的險企可能將面臨責任人被開除的處分。
上述指導意見中明確,銷售誤導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以及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通過欺騙、隱瞞或者誘導等方式,對有關保險產品的情況作引人誤解的宣傳或者說明的行為。
依據該指導意見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人員,是指銷售誤導行為發生之時,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保險公司從業人員,既包括直接責任人也包括間接責任人。
對銷售誤導行為的直接責任人,屬于公司員工的,按規定程序和標準追究其責任;屬于非員工的營銷員,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對直接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標準不應低于對同一行為的間接責任人的追究標準。
按照規定,人身保險公司發生銷售誤導問題,應當進行責任追究的情形包括四個方面,即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因銷售誤導問題受到監管部門下發監管函或者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因銷售誤導問題引發重大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銷售誤導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系統性風險的情形。
記者采訪河北經貿大學有關保險專家時,專家表示其實“保險銷售誤導是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尤其是在銀行保險領域是一個重災區”。
專家表示,保險銷售誤導體現在許多方面,最多的就是混淆保險產品概念,這在銀行保險中最為常見。保險銷售人員往往在向客戶介紹保險產品時,將保險產品說成是定期儲蓄、基金等銀行同類理財產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銀行業術語對客戶進行誤導。近年來,存單變保單、遭忽悠誤買保險的投訴接二連三,尤其是不少老年人到銀行辦理業務,都容易遭遇將存款購買成保險的情況。
還有夸大保險產品的功能和收益。例如銷售重大疾病保險時夸大其保障范圍,或者銷售投資連結險時夸大其分紅和收益。
另外,銷售誤導往往隱瞞重要信息。例如隱瞞投資類保險產品的風險,隱瞞中途退保所產生的損失,隱瞞免責條款的規定等。還有虛假宣傳、選擇性片面介紹、誘導失實投保等,都是銷售誤導采取的慣用手段。
消費者該如何辨別銷售誤導,該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專家認為,首先在平時應多了解一些保險知識,加強自我教育。
同時,為維護投保人的利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產品之后,在十個工作日內可以慎重考慮自己是不是需要這款產品,是不是有足夠的支付能力去支付保費。這就是我們所說的“保險猶豫期”,需要注意的是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應該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并簽回執單之后開始算起,而不是從簽署投保單時間算起。如果在猶豫期之內投保人提出退保,保險公司會扣除一點工本費,然后全額退還投保人繳納的保費。
消費者如果確實遭遇銷售誤導,一定要注意保留好合同等相關證據,在需要法律維權的時候,這些證據可以派上大用場。
有關業內人士還對記者表示,除了行政處罰,制度性改革或將是根除銷售誤導的利器。因為從根源上來講,銷售誤導的產生和營銷員的業績壓力以及牟利目的密不可分。而實施保險產品的“產銷分離”或將是最有效的方法。對于單個的營銷員來說,無論是目前的代理傭金制還是或將實施的員工制,其激勵手段不外乎低廉的基本工資加誘人的提成。而在銷售產品及價格既定的情況下,為了推高業績,難免會再次出現銷售誤導等劣跡,違背了改革的初衷。產銷分離則會大幅降低這種情況的出現。
所謂“產銷分離”,就是保險公司專職開發產品,把銷售外包給以專業代理機構、經紀公司等為主體的保險中介機構。
對于上述四類情況,保監會將采取逐級追究的方式,對保險公司直接和間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的方式包括:紀律處分、組織處理和經濟處分等多種方式。其中,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職)、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情節嚴重的,監管部門將限制保險公司開展新業務或吊銷業務許可證。一旦發生這類情況,保險公司總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將受到降級(職)以上處分,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將分別受到記過、警告以上處分。”一家壽險公司高管解讀說。
從這份長達9頁的通知來看,保監會對于責任追究機制的標準極為細化,從總公司到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經營管理人員,都分別制定了相對應的各類處罰標準。
“保監會要求我們在這個指導意見基礎上,結合公司實際,制定具體的銷售誤導內部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對各類責任追究的標準、范圍、對象和程序。”上述壽險公司高管透露,“明年2月1日前必須向保監會報送內部責任追究辦法,并且每年4月1日前都要上報責任追究報告。”
- 業界反饋
保險營銷人士盧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保險業界來說,防范銷售誤導一直是十分重要的問題。此番保監會向業界下發追責令,是希望在業界起到“警鐘長鳴”的作用,同時也希望在公眾面前樹立保險業治理銷售誤導的形象。
盧女士介紹稱,目前保險公司對業務員的銷售行為約束得非常嚴格,要求營銷員在銷售過程中,必須向客戶清楚地介紹合同條款的內容,對于單獨的除外責任,更是要逐項告知,確認客戶已經全部了解了合同內容后才可簽字生效。而且只要保險業務員不從公司離職,那么業務員將一直為該客戶服務,直至保單到期。
近年來,鑒于保險合同條款晦澀難懂,部分產險公司相繼推出“通俗版”的保單,減少客戶的閱讀難度。對此盧女士認為,從自己在保險公司從業的經歷看,人身險合同期限往往長達數十年,對投保人的影響十分久遠,簽訂合同對公司和投保人來說都十分重要。因此,在保險銷售過程中,寧可讓投保人多花一些時間去理解保險合同條款,也不應因為合同晦澀難懂,而給銷售誤導埋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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