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是指基于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本文將就醫療糾紛賠償中精神撫慰金及其計算進行簡單介紹。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精神損害撫慰金, 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承受精神創傷而應獲得的以貨幣方式支付的精神補償,是醫療機構承擔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一種重要方式。按照《條例》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患者死亡,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主體為患者家屬;如果患者殘疾,該項賠償的請求主體應為患者本人,而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不是對每一例都計算為6年、3年。更不是對死者的每一個近親屬都要計算一筆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計算年限時,可根據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對殘疾者也可掌握在一至四級傷殘賠償3年、五至八級傷殘賠償2年、九至十級傷殘賠償1年的原則。否則,如果一級傷殘與十級傷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區別的話,似乎不公。根據《條例》規定,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對醫療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不直接向患方賠償,患方也不能向醫務人員索賠。
面對愈演愈烈的醫療糾紛,有多少人選擇了正確的維權道路?昨日,“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省直醫藥專場報告會在廣州舉行,省委黨校教授、法治廣東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由于耗時長賠償低,只有不到三成的醫療糾紛最后會訴諸法律。
昨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下月起,宜賓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將在翠屏區、臨港區率先試點運行。這意味著,一旦發生2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索賠,醫患雙方將不能“私了”,需要通過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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