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關于2012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及賠償項目及標準,小編整理如下。
①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②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18個月的本人工資;③從工傷保險全金中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受傷前一個月本人繳費工資90%、85%、80%、75%;④傷殘退休年齡:停發傷殘津貼,享受養老保險,若無,由工傷全權補足;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②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①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補償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②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①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Χ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③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近期,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與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重點向老工傷人員傾斜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縮小了新老工傷人員的待遇差距。
據了解,此次調整工傷保險有關待遇從2013年1月1日起計發,對象為2012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發生工傷,鑒定為一至六級傷殘,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及按月領取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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