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我國醫療保險的組成(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一,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遭受經濟損失而建立一項社會保險制度。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患病就診發生醫療費用后,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以避免或減輕勞動者因患病、治療等所承受的經濟風險。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地級以上行政區(包括地、市、州、盟)為統籌單位,也可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北京、天津、上海 3個直轄市原則上在全市范圍內實行統籌(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執行統一政策,實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的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鐵路、電力、遠洋運輸等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企業及其職工,可以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
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個人所有工資收入的2%
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構成。職工個人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范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并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并制發憑證。個人帳戶由職工個人繳費和單位繳費劃入部分構成。
(一)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額計入本人個人帳戶;
(二)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比例劃入個人帳戶;
35歲以下的職工,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3%;
35歲至44歲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5%;
45歲以上的,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7%;
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4%。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規定的比例計入個人帳戶外,其余部分建立統籌基金,由本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統籌基金按規定用于支付職工住院醫療費和特殊病種的門診醫療費。
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是:
在一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5%;
在二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8%;
在三級醫院住院治療為上年度統籌區人均繳費基數的11%;
1年內多次住院治療,起付標準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逐次降1個百分點。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