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滿倉兩全保險(分紅型)”,集保障與穩健理財于一身,高達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使客戶在進行理財的同時,還能為家人提供一份持續的關愛。本文為您介紹“泰康金滿倉兩全保險”條款的第八至十章。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續及風險
如果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且您在猶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并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的原件:(1)本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后解除合同會遭受一定損失。
其它需要關注的事項
9.1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我們應當向您明確說明本合同的內容。對保險條款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會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向您退還保險費。
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2 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我們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 日不行使而消滅。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 年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9.3 年齡性別錯誤 :您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與有效身份證件相符的被保險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別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我們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合同終止時的現金價值。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我們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我們合同解除權的限制”的規定。
(2 您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或性別不真實,我們在給付保險金時按投保時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和性別所對應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
9.4 未還款項:我們在給付各項保險金、保單紅利、退還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險費、保單貸款或其他各項欠款,我們在扣除上述各項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9.5 合同內容變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9.6 聯系方式變更: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系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如果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合同載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9.7 爭議處理: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爭議處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9.8 保險事故鑒定:如果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您和我們均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
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
釋義
10.1 保單年度:從保險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對應日零時起至下一年度保險合同生效對應日零時止為一個保單年度。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
10.2 保險費約定交納日
保險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據交費方式確定)的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
10.3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例如,出生日期為2000 年9 月1 日,2000年9 月1 日至2001 年8 月31 日期間為0 周歲,2001 年9 月1 日至2002 年8 月31 日期間為1 周歲,依此類推。
10.4 有效身份證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其身份的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可使用的有效護照、軍官證、警官證、士兵證、戶口簿等證件。
10.5 年生效對應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年生效對應日。如果當月無對應的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為對應日。例如本合同于2003 年7 月1 日零時開始生效,則此后每年的7 月1 日為其年生效對應日,依此類推。生效日為閏年2 月29 日的,其年生效對應日為每年2 月28 日。
10.6 意外傷害: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并以此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或身故,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
10.7 交費年度數:指保險合同所處的保單年度數與保險單上載明的交費期間(年數)兩者中的較小值。在交費期滿前,交費年度數即等于保單年度數;在交費期滿后,交費年度數等于交費期間的數值。例如保險合同于2003 年7 月10 日生效,交費期間為3 年,則從合同生效日至2006 年7 月9 日24 時,交費年度數等于保單年度數,2006 年7 月10 日零時起,交費年度數為3。
10.8 公共交通工具:指依法辦理了有關審批登記、注冊手續并按有關的法律、法規、管理規章、制度合法運營的交通工具,包括輪船、軌道交通(火車、地鐵、輕軌列車、磁懸浮列車)、市內公共汽車及電車、長途公共汽車。
10.9 毒品: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并遵醫囑使用的用于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10.10 酒后駕駛: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后駕駛或醉酒后駕駛。
10.11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2) 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10.12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1)機動車被依法注銷登記的;(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10.13 機動車: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10.14 現金價值:指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我們退還的那部分金額,但不包括紅利。
10.15 復利:本合同使用年復利,即每年的利息計入下年的本金并以此為基數計算下年的利息。
復利計算的公式為A=P×(1+r1)×(1+r2)……×(1+rn);式中A 代表本金與利息之和,P 代表本金, ri代表第i 年利率,n 代表年數。
泰康金滿倉兩全保險條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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