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友邦康樂寶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友邦康樂寶貝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友邦康樂寶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所附的投保單(正本留本公司存檔,其復印件或電子影印件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約定書均為《友邦康樂寶貝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的構成部分。
第二條 意外殘疾保險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釋義一),且于該事故發生三日后仍然生存,并且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導致《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則本公司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予被保險人,該給付金額為《給付表一》所列的相應給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險金額。
若同一意外事故發生在同一肢,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若不同意外事故發生在同一肢,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以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為準:若后次殘疾項目所屬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若前次殘疾項目所屬等級較嚴重,則本公司不再給付后次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導致《給付表一》內所列二項或二項以上殘疾時,本公司將給付各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給付總額以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為最高限額。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被保險人參與執行軍、警任務;
?。?)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釋義二)、管制藥物(釋義三)的影響;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釋義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釋義五),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釋義六)的機動車;
?。?)被保險人精神錯亂;
?。?)被保險人因疾病、妊娠(包括異位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整容手術或其他醫療導致的傷害;
?。?0)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1)細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傷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2)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3)任何恐怖分子行為(釋義七);
?。?4)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5)被保險人置身于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業航班者除外)期間;
?。?6)被保險人進行潛水(釋義八)、滑水、滑雪、輪滑、滑板、滑板車、滑翔翼、跳傘、攀巖運動(釋義九)或探險活動(釋義十);
?。?7)被保險人進行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的比賽或被保險人進行特技(釋義十一)表演;
?。?8)被保險人進行賽馬、各種車輛表演、賽車運動、駕駛卡丁車;
?。?9)被保險人從事下列職業活動時遭受的意外事故:
礦業采掘業(不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林業(不包括辦公室工作人員)、海上作業人員、受訓新兵、橋梁工程人員、石棉瓦操作工、特種部隊、液化氣油罐車司機及隨車工人、武器彈藥研究及管理人員、變壓器操作工、高速公路、隧道、地下鐵工程人員、拉線安裝塔架工人、救難船員、消防員、潛水員、液化氣體制造工人、職業運動員、水壩工程人員、海灣、港口工程人員、電纜、架空線操作及維修人員、爆炸品制造和爆破工作人員、軍校、警校學員、交通及防暴警察、武打和特技演員、架空作業者、戰地記者、前線軍人、煙囪清潔工、酸類制造工、馴獸及飼養人員。
第四條 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險申請、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第五條 投保年齡、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險人的首次投保年齡為出生滿三十日至十七歲(釋義十二)。合同的保險期間為一年。
投保人可于每個保險期間屆滿時或之前向本公司支付續保保險費以示續保,若本公司同意該續保且已收取該續保保險費,則本合同將延續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續保方式續保至被保險人年滿十七歲后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可續保至被保險人十七歲生日)。
第六條 合同效力的終止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效力即時終止:
(1)投保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內向本公司申請解除合同;
?。?)本合同累計給付保險金金額已達約定的最高限額;
?。?)被保險人身故;
?。?)本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中止效力,且未按本合同第十七條辦理效力恢復;
?。?)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無意續?;虮竟静唤邮鼙竞贤m保;
?。?)被保險人年滿十八歲后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被保險人十八歲生日(若被保險人生日與保險單周年日為同一日期);
?。?)本合同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終止。
注:在第(5)、(6)項所提及的情況下,無論投保人是否已支付續保保險費,本合同效力于該保險單滿期日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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