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保險單中載明的下列各項財產為本合同保險標的:
?。ㄒ唬┓课?,特指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和圍護結構;
?。ǘ┦覂妊b潢,包括室內固定安裝的各類附屬設施設備,如固定安裝的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的管道、線路和設備、衛生潔具等;
?。ㄈ┦覂蓉敭a,包括家具、廚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裝、文體娛樂用品、除本條第(四)項列明的便攜式家用電器以外的其他家用電器(包括室內家用電器安裝在室外的部分,如空調室外機等);
?。ㄋ模┍銛y式家用電器,包括便攜式電腦、CD播放器、隨聲聽、MP3播放器、電動剃須刀、照相機、攝像機及其他類似產品;
?。ㄎ澹┈F金及貴重物品,包括現金、金銀、珠寶、玉器及首飾。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本合同的保險標的:
(一)有價證券、郵票、古玩、古書、字畫、動物、植物、盆景以及煙、酒、食品、藥物、日用消費品;
?。ǘ┯涗浽诩垙?、磁帶、錄像帶、光盤、軟盤、硬盤等媒介上的視頻圖像、音樂、照片、數據、計算機程序、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圖表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
?。ㄈ┦直?、筆、打火機;
?。ㄋ模┢?、摩托車、三輪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助動車、游艇等各類交通工具;
?。ㄎ澹┢渌粚儆诒竞贤诙l所列明的家庭財產。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ㄒ唬┗馂?、爆炸;
?。ǘ├讚?、臺風、暴風、暴雨、龍卷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ㄈ╋w行物體及其他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ㄋ模┎粚儆诒槐kU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體發生倒塌。 保險事故發生后,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為“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已連續超過60天處于無人照管狀態;
?。ǘ┍kU標的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保險價值、保險金額和免賠額
第七條 本合同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為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第八條 各項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參照保險價值自行確定,并在保險單中分項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在保險期間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節假日期間,根據投保人和保險人的約定,本合同和各附加險合同的各項保險責任所對應的保險金額、賠償限額自動提升10%,但相應的免賠額(率)不變。
第九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十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一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可以選擇自動續保。投保人選擇自動續保且根據本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屆滿前足額交付了下一年度保險費的,保險期間將延續一年。
第十二條 本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十三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六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四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情形特別復雜的,由于非保險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導致核定困難的,保險人應與被保險人商議合理核定期間,并在商定的期間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七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本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本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陽光財產保險機動車保險條款
掃面右側二維碼,首次關注立得50積分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