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傷殘鑒定即傷殘程度鑒定
臨床法醫鑒定項
1.損傷程度鑒定 即輕傷、重傷、輕微傷鑒定或稱傷情鑒定。2.傷殘程度鑒定 包括 I 級傷殘至 X 級傷殘(工傷事故稱為一級傷殘至十級傷殘,程度由重到輕)。3.因果關系鑒定 指損傷與疾病的關系鑒定。4.醫療糾紛司法鑒定 醫療行為中是否存在過錯,若有,與患者死亡或殘疾之間的關系。5.保險理賠鑒定 是否意外傷殘、重大疾病、全殘、失能達到保險理賠規定。6.影像學資料的同一認定 所提供X光片、AT等資料是否為同一人。7.損傷后誤工時間的審查。
傷殘等級劃分
Ⅰ級傷殘、 Ⅱ級傷殘、 Ⅲ級傷殘 、Ⅳ級傷殘 、Ⅴ級傷殘 、Ⅵ級傷殘 、Ⅶ級傷殘 、Ⅷ級傷殘 、Ⅸ級傷殘 、Ⅹ級傷殘
傷殘鑒定標準:由國家統一規定一個標準,再由地方按標準去實施,以維護傷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傷殘還分有多種類型,各種傷殘要對照施行。
傷殘評定標準種類
1.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 《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 《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 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程序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 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后,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 檢驗、鑒定、評估人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 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 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 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3、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 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 備案。
4、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 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應制作評定書并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 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 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別的高低, 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別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鑒 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注:傷殘評定前應準備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復印件)。
2、骨折傷者要準備受傷初期及治療期間的X光、CT片。
3、交通隊、法院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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