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
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明確雙方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協議。保險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種。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代理合同以保險人的名義為保險人開展業務,并據此接受代理手續費。因此,保險代理合同簽約實質上規定了保險代理的性質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險代理合同的簽約既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專業代理或兼業代理人之間;也可發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間,即保險人和保險個人代理人之間。
具體而言,保險代理合同簽訂的目的在于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方面,它通過規定保險代理人的代理權限和違約責任,約束代理人的行為,從而在法律上保護了保險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規定保險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代理權限內所從事的代理業務活動,保險人必須承認并承擔責任,且按合同規定給予代理手續費,從而保護保險代理人的利益。
保險代理合同的內容主要指保險代理合同當事人之間由法律確認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通常由保險代理合同中的具體條款反映出來,具體內容如下:
(1)合同雙方的名稱。即保險人、保險代理人雙方當事人的法定名稱。
(2)代理權限范圍。代理權限范圍也即保險代理合同規定的授權范圍,是對保險代理人行為的約束。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授權范圍內從事代理活動,不得進行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同時,保險人的授權范圍不得超越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比如,我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指出,兼業代理人的業務范圍為“代理銷售保單,代理收取保險費”,則保險人不可授予兼業代理人理賠權。
(3)代理期限。代理期限指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提供代理業務活動的期間,也是保險代理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代理期限一般按年計算。此外,代理期限還應規定保險代理合同的時效,也即在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的基礎上所確定的合同的具體起訖日期。明確保險代理期限和代理合同時效,在特定的情況下將有助于判別保險代理行為責任的歸屬問題。
(4)代理地域范圍。代理地域范圍是保險代理合同對保險代理人的地域限制。保險代理人必須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從事保險代理活動,不得跨區域代理業務。
(5)代理的險種。在規定的權限范圍內,保險代理合同還必須明確授權代理的業務險種,如家庭財產險、機動車輛保險等等。
(6)手續費的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手續費是指保險人在接受保險代理人代理業務成果的同時付給代理人的勞務報酬,保險人往往根據代理業務的數量、質量以及不同的險種規定不同的手續費支付標準。此外,還應規定代理勞務報酬的結算和支付方式。除個人代理外,手續費必須以轉賬支票方式支付。關于手續費支付標準,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制度》已作規定:“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業務經營情況確定某一險種、某一條款或不同形式代理人的代理手續費支付標準,但代理手續費支付總額最高不得突破實際保費的8%。”此外,公司向專門推銷壽險業務的個人代理人支付的傭金支出,最高支付總額不得突破繳費期內實收保費的5%。
(7)保險費轉交時間和方式。保險代理合同還應規定保險代理人轉交保險費的時間期限和方式。一般而言,保險代理人需要與被代理保險公司定期結算,支付方式可以為現金結算也可為轉賬支付。
(8)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條款列明當事人雙方違背合同規定時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保險人若不按合同規定給付保險代理人勞務報酬,保險代理人若違背保險人授權范圍開展業務,受害方有權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9)爭議處理。列明一旦當事人發生爭議時適用的處理方法,通常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
從依據的法律上看,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
從性質上看,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
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為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
所以,要搞清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取決于他們之間簽訂的合同,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保險代理合同,那么,他們之間是委托代理關系;如果他們之間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盡管也稱之為保險代理人但他們之間是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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